“可以”是法律法规中典型的授权性表述,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内一定选择空间。
生态环境法典中,“可以”条款贯穿五编,较多涉及行政许可、监督执法、激励扶持和法律责任等领域。设置此类条款,旨在兼顾地区间生态禀赋、产业结构和治理能力差异,增强制度适应性。但若启动条件不清、裁量边界不明,也可能造成执法相对宽松、选择性监管和履职缺位等问题。特别是在跨区域污染治理、行政强制及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等事项中,裁量失范则容易影响执法公正,滋生推诿扯皮、权力寻租等风险。
防止授权异化为放任,关键是建立“有授权必有约束、有裁量必有标准、有失职必有追责”的制度闭环。
首先,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可以”不等于随意决定,行政机关仍须遵循立法目的、比例原则等要求,对是否行使权力、如何行使权力充分说明。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对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等行为,经处罚并责令改正后,复查发现继续违法、拒不改正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可以按日连续处罚。该裁量必须以法定事实为前提。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其次,细化配套规则。国家层面可制定授权性规范适用指引,逐条明确启动条件、禁止情形、最低履职要求和说理标准;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裁量清单,但不得突破法定权限、降低法定标准。对涉及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环境风险等事项,应设置更严格的审查门槛。
再次,推进裁量量化。行政处罚可按照违法事实、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和整改情况划分档次,明确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应建立正负面清单,防止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
还要强化监督问责。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未作出的,上级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应统筹层级监督、检察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对滥用或怠于行使裁量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责。
最后,确保全程留痕。依托智慧监管平台,将许可、检查、处罚等事项线上办理,把裁量基准嵌入流程,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自动提示或拦截;保存事实认定、集体审议和文书送达记录,通过数据比对发现区域间执法尺度异常。
“可以”条款的价值,在于为精准治理留出必要空间,而非为监管松动留下口子。只有以实体标准、程序控制、监督问责和数字留痕压缩任性裁量空间,才能实现授权不放任、弹性有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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