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十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十堰市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办法》是对十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7日联合印发的《十堰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修订完善。
此举旨在进一步压实各级各方生态环保责任,全面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力守护“一泓清水永续北上”。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抓好新《办法》宣传解读与落地执行,以刚性问责倒逼各级各单位扛牢生态保护政治责任,持续夯实水源地生态安全屏障,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再上台阶。
分类细化否决情形
据悉,《办法》适用对象覆盖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分三大类细化否决情形,实现生态环保责任全覆盖。
对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对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等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不合格;被区域环评限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解限;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反馈问题整改不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响应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预警、约谈、挂牌督办任务等7类情形实施一票否决。
对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相关单位,有违法违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造成严重后果;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导致严重后果;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不及时查处造成严格后果;支持、纵容、默许被依法关闭、取缔、淘汰的企业违法生产等8类情形予以一票否决。
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未完成总量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年度目标任务;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计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因生态环境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恶意阻挠、干扰、妨碍生态环境执法;按照《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保信用评价办法》被评价为环保失信单位;不依法如实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等8类情形予以一票否决。
创新设置否决程序
《办法》创新设置常规年底评定+重大事项即时启动否决程序两种工作机制。
其中在常规年底评定方面,有关职能部门发现相关地方或者单位存在《办法》“一票否决”情形的,及时将相关线索报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年底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政部门、相关单位、国有企业的“一票否决”情况提出意见。各县(市、区)及时将本辖区“一票否决”意见和结果报市生态环境局。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件除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判决、裁定的,或者因环境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提出否决要求;发生严重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情形,立即启动否决流程。
作出否决决定前充分保障当事单位陈述申辩权利,“一票否决”决定书7日内送达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同时抄送组织、纪检、人社、税务等联动部门,形成信息共享、联合惩戒闭环。
同时,《办法》建立“一票否决”预警、约谈工作机制,对存在环保风险隐患、整改滞后的单位提前预警提醒,做到抓早抓小、防患未然。
结果运用刚性有力
《办法》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党委、政府领导和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统筹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一票否决”结果运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惩戒机制。
其中,十堰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干部选拔任用等事宜,要事先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时,应按照规定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被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在否决期限内,取消该责任单位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资格,取消相关责任人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等资格。
生态环境部门将及时提请本级党委、政府约谈被“一票否决”单位主要负责人。被“一票否决”单位及其负责人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抓好整改,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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